題目要求
馬濤與李梅2005年5月結婚,雙方書面約定婚后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2008年,馬濤用自己的收入購置了一套房屋。2009年李梅辭去工作,照料女兒和馬濤的生活。2011年10月,馬濤提出離婚。李梅得知,馬濤與李穎已同居多年。法院應支持李梅的哪些主張?()
A.李梅因撫育女兒、照顧馬濤的生活,付出較多義務,馬濤應予以補償
B.馬濤婚后購買的房屋應為夫妻共有財產
C.馬濤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應對李梅進行賠償
D.馬濤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應向李梅賠禮道歉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A,C
【解析】AC[解析]《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故A選項說法正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馬濤婚后購買的房屋是用自己的收入購買的,兩人書面約定婚后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故房屋歸馬濤個人所有,B選項說法錯誤。根據《婚姻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馬濤應對李梅進行賠償,C選項說法正確。D選項所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故排除。本題應選AC。
發布時間:2014-08-09 09:15:02
上一題:甲與乙離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與乙一起生活。甲與丙再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風不能自理,常年臥床。丙見狀離家出走達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進行法律咨詢。下列哪些意見是
下一題:公共政策的功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