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要求
甲男與乙女于1989年結婚。乙女遠在美國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結婚時將給1000美元作為賀禮。1990年乙女姑姑回國,并實現諾言給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9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與弟弟繼承了父母遺產,房屋各4間。1991年甲男去海南經商,不久與丁女共同生活,從此未與家中聯絡,乙女因女兒年幼自己經常生病生活困難,借債1萬元。1995年,甲男因車禍去世,甲男與丁女共有財產約3萬元,個人財產20萬元,F問:
設甲男生前立有遺囑,全部遺產給丁女,此遺囑是否有效?()
A.有效
B.無效
C.效力待定
D.由法院決定是否有效
答案解析
參考答案:A
【解析】A[解析]遺囑有效。但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人不能以遺囑的形式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在遺產處理時,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也就是說,此遺囑有效,但必須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額,剩下才歸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勞動能力,否則也應為乙女保留必要份額。
發布時間:2014-08-22 08: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