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司法廳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應急管理局、司法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社會監督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水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部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自治區應急管理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推薦或者邀請方式從各行業、各領域社會公眾中聘任的兼職從事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
第三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渠道廣、領域寬、人員優的原則進行,注重從監督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層面,吸收一定比例的企業負責人、工商企業從業者、社會基層工作者進入社會監督員隊伍。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治意識、監督意識,具有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在社會上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年滿十八周歲、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能夠保證從事社會監督工作的工作時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社會監督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違紀違法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三)有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行賄受賄處分檔案記錄的;
(四)有安全生產聯合懲戒或“黑名單”管理記錄的;
(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社會監督員通過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向社會發布公告,合理確定擬聘任社會監督員的數量、方式及聘任流程。
(二)通過推薦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商請有關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單位等提出推薦人員名單,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確定擬任社會監督員人選;
通過邀請方式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或者其他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的,經征求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的意見后,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有關人士發出邀請,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確定擬任社會監督員人選。
(三)對擬確定為社會監督員的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
(四)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急管理部門應作出社會監督員聘任決定,頒發證書,發放工作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聘任名單。
第八條 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應急管理部制定的工作證件式樣,制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并進行統一管理。
社會監督員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應當攜帶由自治區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配發的社會監督員證件,表明身份,出示證件。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反映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
(二)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問題線索;
(三)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提出意見建議;
(四)可以參與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評議、監督等活動;
(五)其他有關執法監督事項。
第十條 社會監督員在監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案件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不得干擾、影響被監督對象正常工作以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捏造虛假信息,不得撰寫虛假報告,不得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
與涉案企業法定代表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與監督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社會監督員,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參與監督活動的過程性信息和未經確定的政策、案件信息,不得以監督員身份或者以履行監督職責為由從事與社會監督員無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反饋。反饋工作按照以下流程:
(一)社會監督員對發現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突出問題,向應急管部門書面提出意見建議;
(二)應急管理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受理社會監督員意見建議,報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根據職責分工,交由有關內設機構辦理,明確辦理期限;
(三)有關內設機構收到社會監督員建議事項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社會監督員溝通并辦理建議事項,辦結后以應急管理部門名義向提出意見建議的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三條 自治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主動接受監督,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對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社會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為社會監督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技術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必需經費。
社會監督員工作屬于公益事業,原則上不發放報酬。
第十六條 社會監督員每屆聘任期限為三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期屆滿未續聘的,自然解聘。
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情況,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隨時對社會監督員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工作會議,培訓相關業務知識,通報行政執法情況,評選監督優秀案例,組織開展工作交流。
應急管理部門每年對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社會監督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解聘:
(一)因違紀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且情形比較嚴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不履行社會監督員職責和義務的;
(三)違反規定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參加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存在刁難企業、吃拿卡要,不能客觀、公平、公正發揮社會監督員作用的,或者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謀取私利的;
(四)轉借應急管理社會監督員證件或者將應急管理社會監督員證件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的;
(五)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社會監督員的;
(六)社會監督員在聘任期內書面聲明辭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社會監督員的。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解聘人員及解聘原因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在本部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社會監督員被解聘的,應當將工作證件、防護裝備、技術裝備等交回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監督員的管理,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檔案,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記錄保存。
第二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社會監督員在實施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情況,可以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進行投訴舉報。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社會監督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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