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甲公司于2004年2月簽訂合同,約定王某以40萬元向甲公司購買1輛客車,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支付30萬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約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王某將30萬元借款支付給甲公司后購回客車。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并商定張某按年終純收人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
2005年6月,該車營運途中和一貨車相撞,車內乘客李某受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蛙囈驀乐厥軗p被送往丁廠修理,需付費3萬元。經有關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應對該交通事故負全責。后王某以事故責任在貨車方為由拒付修理費,丁廠則拒絕交車。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還,乙銀行申請法院對該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請求對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權。
關于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法,該車與案件無關
B.該客車所有權屬于王某,故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合法
C.該客車所有權屬于甲公司,故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違法
D.該客車所有權屬于甲公司,但該車與案件有關,故法院對客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合法
參考答案:A,B,C
【解析】ABC。解析:《民事訴訟法》第93條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本案中,王某與甲公司約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價款時對該車享有一定的權益,該車屬于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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