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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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2、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實質條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有立功表現可以減,重大立功應當減。
4、限度條件: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3)限制減刑的死緩減為無期:25年。
(4)限制減刑的死緩減為25年有期:20年。
5、減刑程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單選題)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的周某在河北省某監獄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法律規定,有權裁定周某減刑的機關是( )。
3.(單選題)王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刑罰執行2年后,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縮短為5年有期徒刑,這是對王某( )。
4.(判斷題)根據《刑法》規定,減刑必須有一定限度,即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如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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