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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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
1、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指由行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轉化犯:
(1)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而不定搶奪罪。
(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財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
(3)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3、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質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小口訣:入戶上車搶銀行,多次巨額有傷亡,冒充軍警持著槍,特殊物資不能搶。
4、既遂標準:劫取財物or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
2.(單選題)甲乙共同盜竊,乙在現場望風,甲盜取丙的現金3000元,丙發現后立即追趕甲和乙,甲逃脫,乙被丙抓住后對丙使用暴力,致丙輕傷。此時甲和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
3.(單選題)不屬于搶劫罪加重情節的是( )
4.(單選題)葡萄種植戶胡某因賭博欠下賭債,以承包徐某家一塊地為由請徐某吃飯,并將其灌醉,然后扶徐某到無人處,將徐某的錢包(內含人民幣10000元)拿走,胡某的行為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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