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行政許可的撤銷、撤回與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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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撤銷(違法)。
撤銷事由:
(1)許可機關違法(可以撤銷),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
(2)被許可人違法(應當撤銷),包括:欺詐、賄賂。
不予撤銷: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許可的撤回(變了)。
撤回事由: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行政許可的注銷(程序行為)。
注銷事由: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VS吊銷:行政處罰,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2.(單選題)甲企業在某市采礦,按照規定辦理了采礦許可證。該市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采礦許可證尚未到期時,強制甲企業關停礦產。甲企業依法有權主張( )。
3.(單選題)甲公司通過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行政許可應當予以( )。
4.(多選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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