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行政賠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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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多選題)關于行政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3.(判斷題)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4.(單選題)國家不承擔賠償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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