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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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二、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有過錯)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危及人身)
(1)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解除。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錯)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情勢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病+三期+15+5)。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用人單位不能以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但仍可以用“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者過錯)”。
2.(判斷題)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
3.(單選題)吳某系某私營企業員工,入職兩年以后因患病住院,暫時不能從事原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
4.(多選題)陳某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他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甲公司決定裁員30人。公司公布的裁員方案規定:自該裁員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周內,員工可自愿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享受法定經濟補償外,公司額外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陳某考慮再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冬某懷孕6個月,也在裁員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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