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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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共同要件: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主體的概念: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一、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1、年齡宏觀梳理(已滿:生日第二天)。
(1)完全無刑責:不滿12周歲,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相對無刑責: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刑責:16周歲以上(一切都負)。
2、精神狀態宏觀梳理。
(1)全瘋(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半瘋(相對刑事責任能力):
、匍g歇性精神。函——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不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時,精神正常負刑責;犯罪時精神不正常不負刑責。
、诎朊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不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健康狀況正常的人。
2.(單選題)下列選項中,需要負擔刑事責任的是( )。
3.(單選題)( )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4.(單選題)汪某在13周歲時吸毒,協助他人販賣毒品,搶劫1000元;15周歲時詐騙5000元,搶劫1000元。關于汪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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