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共同犯罪的種類及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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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主犯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2、處罰原則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處罰。
1、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處罰原則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處罰。
1、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且作用較小的人。
2、處罰原則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注:
(1)脅從犯可以轉化為主犯、從犯(即一開始被迫后面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
(2)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尚有選擇的自由。
四、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處罰原則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教唆罪并非罪名。
3、VS間接正犯:
教唆不滿12周歲的人犯罪不是教唆犯,是間接正犯。
教唆14-16周歲的人犯8種行為的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犯其他罪不是共同犯罪,是間接正犯。
教唆16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
五、拓展:分類(了解)。
1、按照分工不同: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
2、按照作用不同: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3、實行犯,不可能又是教唆犯、幫助犯。
4、這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
實行犯可以是主犯、從犯、脅從犯。但是幫助犯因為起輔助作用,所以幫助犯不能是主犯。
5、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一人著手,全部著手;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甲乙丙三人合謀在當天夜里去丁家放火燒死丁及其家人,丙因害怕事情敗露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敢去,當夜甲乙放火燒死了丁及其家人,丙的行為屬于既遂。
2.(單選題)甲(13歲)與乙(18歲)商量好夜間去商店行竊,甲看好地形,準備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竊計劃。當晚,二人行竊時被值班人員發現,送至公安機關。對二人處理正確的是( )。
3.(判斷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只有一個。( )
4.(單選題)李某與同村梁某因土地糾紛產生恩怨,遂讓其在讀大學的兒子在梁某的承包林中放火,造成梁某承包林損失共計三十萬元,后李某與兒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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