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沒收財產與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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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一、沒收財產。
1、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2、VS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
3、了解:
(1)合法財產:個人所有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不得沒收家屬;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
(2)同一犯罪行為,不可能同時適用罰金、沒收財產。
(3)同一犯罪人,在數罪并罰時,可能同時適用罰金與沒收財產(先執行罰金,再執行沒收財產)
4、執行順序:先民事賠償再刑事賠償。
(1)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2)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3)其他民事債務;
(4)罰金;
(5)沒收財產。
二、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自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
2.(單選題)關于沒收財產,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3.(判斷題)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現有的財產。( )
4.(判斷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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