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司法賠償。
關注公眾號:事考必勝,每天5分鐘,輕松學公基。
一、賠償范圍。
1、侵犯人身權利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
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錯誤逮捕: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無罪判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利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二、賠償義務機關(后置原則:最后一個做錯的機關承擔)。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2.(單選題)下列情形中,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是( )。
3.(單選題)2006年,不滿16歲的中學生張志超被指控奸殺同校女生被判處無期。2020年1月13日,被改判無罪釋放。張志超可以向( )提出賠償申請。
4.(判斷題)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
本期試題共5道,全部試題請點擊底部查看原文開始做題
點擊下方[閱讀原文]開始做題
上一篇:390.行政法之賠償程序
下一篇:392.商經法之勞動法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