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合伙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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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義。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伙企業。
1、設立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3、份額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事務執行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5、債務承擔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有限合伙企業。
1、設立條件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出資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份額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債務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單選題)甲、乙、丙為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時入伙。甲退伙時分擔了合伙債務。對甲退伙時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應由( )。
3.(單選題)甲企業與乙、丙兩位自然人共同出資,欲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服裝生產業務,并就相關事項簽訂了書面的合伙協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乙、丙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作為出資方式。
4.(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行為無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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