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訴訟時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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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期限。
1、短期時效期間。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起算點: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例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谖闯赡耆嗽馐苄郧趾Φ膿p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郛斒氯思s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
2、特殊規定。
(1)《民法典》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2)《保險法》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產品質量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小口訣:外4、保5、產2。
3、最長時效期間。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單選題)甲于2001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1年后償還。1年后甲未償還。問乙至遲應在哪一天起訴甲可獲支持?( )
3.(單選題)下列關于民事訴訟時效的說法,錯誤的是( )。
4.(單選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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