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訴訟時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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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小口訣:停小排、地房車、活命錢。
2、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后果。
(1)債權本身沒有消滅。
(2)處分權利依然存在。(可轉讓、質押或者拋棄)
(3)受領權能依然存在。(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構成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4)起訴權依然存在。債權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若債務人未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應判決債權人勝訴。(“勝訴權消滅說”已被拋棄)
2.(單選題)王某向趙某借款5萬元,許諾1年后還款,并約定"人死賬不爛"。四年半后,趙某向王某討債。那么( )。
3.(判斷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適用10年的訴訟時效。( )
4.(判斷題)簡某與鄧某離婚,雙方育有一子,離婚協議約定其子隨鄧某生活,簡某按月支付撫養費。十年來,簡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簡某可以已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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