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監護人責任與教育機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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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責任。
1、歸責原則:無過錯。
2、免責事由: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
3、責任承擔: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有財產的無、限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4、父母離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
二、教育機構責任。
1、歸責原則:
(1)過錯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注意:不滿8周歲)。
(2)一般過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責任主體: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
3、責任期間:在校期間(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
4、教師責任:教師不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由學校承擔替代責任。
5、由第三人導致損害:
由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人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單選題)某日,12歲的李某在學校毆打同桌溫某,致使溫某頭部受傷,事后溫某共花去醫藥費8000元,據此,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3.(單選題)趁值班老師不注意,幼兒園的小明將小亮推倒致骨折。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 )。
4.(單選題)某小學組織外出活動,隊伍行進過程中某班班主任趙某接打電話,未能跟進照顧本班學生。此時該班學生李某和王某發生爭執,李某將王某打傷。關于王某的人身損害,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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