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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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當行為,正當行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而實際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一、概念。
《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危險來源:人、動物、自然界。
二、構成條件。
1、避險起因:合法權益正面臨現實危險。
2、避險時間:危險正在發生。
3、避險意圖:具有避險意識。
4、避險對象:不得已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5、避險限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避險引起的損害應當小于避免的損害;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緊急避險的例外:不適用職務或業務上有特定責任要求的人。
2.(單選題)甲遭到乙的無端毆打,并被乙用刀刺傷。在甲逃跑時,乙高呼:"抓小偷。"經過此地的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為脫身,不得已刺傷丙。事后查明,乙將甲刺成重傷,甲將丙刺成輕傷。甲的行為( )。
3.(判斷題)消防員甲在執行滅火任務時因擔心被大火毀容,逃離火災現場。甲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 )
4.(單選題)緊急避險的情況下,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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